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进一步提升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以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等相关文件要求,支队起草了《吉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吉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以利于建立完善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高队伍战斗力,更好地服务吉安经济社会发展。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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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968186406
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18号吉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吉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10月13日
吉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推进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准现役、准军事化”和高风险、高强度、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经研究,制定本保障办法。
一、工作机制保障
(一)报告制度。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二)会议制度。继续保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平台行文及业务协调职责。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三)督导考核。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综治)考核范围,并加强结果运用。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有突出表现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及时表彰奖励。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相应等级表彰的个人,受奖对象家庭在驻地的,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武部、乡镇(街道)或村(组、社区)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送奖到家”工作。
(二)伤亡抚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参照转制前部队标准执行。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纳入地方政府抚恤政策。
(三)走访慰问。每年春节、“八一”、“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前夕,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定期走访慰问转制前已退役和集体退役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并为集体退役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光荣之家”门牌。
三、社会优待政策
(一)出行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机场、车站等场所和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继续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等有效证件优先通行、购票;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在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符合规定的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二)落户就业。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继续享受未就业家属补助、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子女教育。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园,参照《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应急字〔2019〕49号)和《江西省吉安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3号)的有关优待政策予以照顾安排。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保障。根据《框架方案》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补贴、重大安保勤务等地方性津贴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列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绩效、精神文明、综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考评奖励范畴,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医疗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按不低于100万元/人·年保额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全市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绿色紧急就医通道”。
(三)住房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符合条件的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五、发展保障机制
(一)人才培养保障。各级组织部门要将消防救援干部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范围,教育体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等单位要加大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共建力度,支持配合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养工作。
(二)设施建设保障。扎实推进消防规划落地,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责任目标、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库。消防队站建设项目参照部队的营房及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办理,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积极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根据消防队站建设需要,由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程序组织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充实一线救援力量。
(三)财政经费保障。按照《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并在现有标准上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同时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统筹进行使用;对新增消防救援队站数量及实有人数追加经费保障,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逐年提高。